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
发布时间:2015-07-15 02:54:44
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71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要求,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不参与换证
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未列入本次换证范围。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按旧标准执行,资质有效期原则上仍为5年,但住建部或省住建厅有新规定时从新规定。
二、企业***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承包资质换证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新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或同类别降低等级申请资质换证,但对应申请的***承包资质类别不能超过5个,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承包资质需在换证后按资质增项要求重新提出申请。目前已具备超过5个以上***承包资质类别的企业,应综合考虑发展需求,选择企业自身迫切需求的5个***承包资质类别进行换证。
三、企业应审慎提出换证申请
企业应一次性提出同一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例如由住建部核准的所有资质,企业须一次性提出换证申请,但不要求同时提交省厅、市住建局核准的资质的换证申请。没有一次性提交换证申请的同一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视作企业自动放弃,资质作废,不得再提出换证申请。企业提出换证申请,因其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符合《新标准》要求,资质许可***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完善相关条件并在换证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提出换证申请;超过3个月后才再次提出换证申请的,该企业只能从***低等级***。换证期限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企业应对照《新标准》要求抓紧完善相关条件,自查认为符合《新标准》时再提出换证申请。
四、换证过渡期间***和增项申请
企业应完成资质换证之后,方可凭新版建筑业企业***书申请***和资质增项。企业按照《新标准》完成某个资质类别及等级换证后,可以申请其资质类别的升级(如企业具有3个类别总承包资质,***次换证申请时1个类别通过审批,另外2个未通过审批的,已通过审批的类别资质可***升级申请,未通过审批的2个类别资质需完善条件后在换证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继续申请换证)。
五、申请换证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
我局将根据省住建厅有关要求,近期在我局网站“办事指南”中公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要求,请各企业认真查阅。
六、换证过渡期间,在我市承接工程的企业仍按企业所持***书登记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七、未尽事宜按粤建许函〔2015〕710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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